可以認定為無效婚姻的情形 核心內容:無效婚姻是指男女由于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婚外情取證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可以認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未達到法定婚齡。
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備婚姻效力的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把雙方精神上和肉體上的弱點和缺點集中起來,遺傳給下一代,有損于下一代的健康,不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會中生活,也給國家、民族的興旺和社會的發展帶來不利的后果。因此,禁止近親結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本條中規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是指有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即結婚的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體健康,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男女雙方結婚,其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給對方特別是傳染或遺傳給下一代,保護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如果結婚的男女雙方在結婚時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那么,該婚姻則可以確認為無效婚姻。實際生活中,哪些是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可由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具體規定。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理解為以下疾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法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對當事人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應當在當事人疾病治愈前確認其婚姻無效。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于這個年齡才能結婚。對男女最低的結婚年齡予以規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主要是由于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決定的。
有關部門在確認某一個婚姻是否有效時,一般只能對男女當事人在有關部門確認其婚姻是否有效時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確認為無效婚姻。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時的實際年齡低于法定結婚年齡一、二歲,等一、二年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或有關部門要確認其婚姻無效時,男女雙方當事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不能確認其婚姻為無效婚姻。 簡而言之,對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應當在男女當事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屆至前提出或確認其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