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偵探事務所:一、婚前買的房子離婚歸誰
若在婚姻締結之前購置的住宅已依法登記夫妻雙方法律名諱者,那么夫妻離異之后該房屋應歸屬這對配偶共同擁有。
關于具體將房產權移轉至何人之下以及如何分割,雙方可自發協商或者由相關法律機構裁決決定。
然而若是只有夫妻中的單一方在房地產證書上登記了其姓名,則在除該方以外的一方沒有有效證據證明他們曾共同出資購買該房產的情況下,此份房產應被視為這個人名下的私人產業,離婚時將歸屬于該產權登記人自有。
若這套房產由夫妻雙方及各自父母親聯手共同出資購置,那么夫婦離異后該房產的所有權將會根據雙方父母的出資比重來進行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前購買的房產歸誰
婚前購買的房產歸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歸一方所有;除非存在以下情況的,則認定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一、房產證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
二、房產證雖然沒有登記夫妻雙方名字,但存在以下情況:
(一)沒有出現在房產證上的一方能夠證明共同出資。
(二)房產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購買,但婚后是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是社會的基石,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