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偵探:一、夫妻財產贈與他人房產是否能收回
夫妻贈與房產能收回,但是有前提條件,如果夫妻在贈與的房產還沒有辦理房產變更登記之前行使撤銷權是可以收回的;
如果是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給他人,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贈與方侵害了另一方的權利,房產能收回。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婚后所有財產是不是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所有財產不一定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二)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或者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如何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